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依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遴选/增补
(一)导师的遴选/增补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履行导师的职责。
2.具有正教授职称,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由学科带头人提出建议可直接聘为研究生导师。
3.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周岁(以每年2月份最后一天为限)以下,原有学位点新增补导师的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可本人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要求。需在本学科中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本科教学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并且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指导研究生利用外文文献开展应用研究的能力;至少能开设二门学位课程。
(2)科研要求。拟聘研究生导师的专任教师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工作和成果属于学校已列入招收培养专业研究生计划的领域,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近五年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附件一“文科奖励范围与标准”之“学术论文研究报告”C类以上,或在附件三“理工科奖励范围与标准”之“学术论文”D类以上发表过论文三篇;作为第一负责人近五年至少已主持或正在主持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旅游局优秀青年人才计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横向课题(单项经费50万)中的一项。
B.近五年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上海师范大学科研研究奖励办法》附件一“文科奖励范围与标准”之“学术论文研究报告”A类或在附件三“理工科奖励范围与标准”之“学术论文”A类及以上发表过论文一篇;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近五年至少已主持或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二)导师的遴选/增补办法
1.根据校研究生院工作布置,在制定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前,开展遴选工作,具备任职资格的导师才能列入招生计划;每年根据研究生院通知和要求开展导师增补工作,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当年度拟新增导师名额。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由本人申请,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本人近五年的研究成果、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3.学科负责人与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共同按遴选/增补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由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科研能力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拟聘导师名单,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最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二、导师管理
1.各学科点招生人数按发展需求和学校核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合理分配。
2.导师选择以双向选择、自愿为主;新增补导师招生第一年指导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并由学科负责人安排带教教授;导师跨学科指导研究生人数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为加强学科建设,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学科点,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导师队伍的流动机制。在遴选导师同时对原有的导师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A.连续两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者;
B.遴选/增补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者;
C.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一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或者学位论文文字重复比检测连续两例不通过者,或者指导学生的学位
论文抽检三年内两次不通过等情况,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D.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E.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存在篡改或不规范引用等学术道德问题者。
三、校外兼职导师推荐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科负责人可以提名其他单位科研成果突出,且符合学院遴选增补硕士生导师条件的专任教师,或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其他事项
1.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职责、遴选和流动管理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产生方式、审批手续、聘任及工作分工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中级职称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有过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有较好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其任职资格要求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实际情况负责确认,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3.对于已主持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纵向课题,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若不具备硕士生导师申请资格,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学科负责人上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学科负责人协调,与拥有足够招生计划名额的导师组建指导团队,担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指导任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实施。
